為貫徹落實國家《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“十一五”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》,財政部、國家發改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臺了《“節能產品惠民工程”節能汽車推廣實施細則》,從2010年6月1日起施行。相關內容如下:
一、節能汽車推廣車型及企業條件。發動機排量在1.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、柴油的乘用車(含混合動力汽車和雙燃料汽車);已列入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,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;車輛符合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。
二、補助標準和方式。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,補助標準為3000元/輛,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。
三、推廣資格申請和確定。節能汽車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財政、發改委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申請材料經審核后,上報國家財政部、發展和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四、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。推廣企業在月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月度推廣信息上報財政部,財政部根據推廣信息預撥補助資金,各級財政部門將資金及時撥付推廣企業。年度終了30日內,推廣企業要總結全年推廣情況,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,由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。財政部根據清算報告和專項核查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。 |